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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日期 2026-08-03
  • 最後更新 2026-08-03

函轉行政院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5年7月25日生效。

一、函轉行政院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5年7月25日生效。
二、本案修正重點係配合國內「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氾濫之實務防制需求,明定相關毒品與其代謝物之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數值(如依托咪酯確認判定濃度為 25 ng/mL)。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達此標準,即構成刑法毒駕之「不能安全駕駛罪」,本案已自115年7月25日起生效。

函轉行政院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5年7月25日生效。